关于******有限公司2025年-2027年石墓碑制作安装项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修改一:原招标文件P32第三章《合同条款格式》内容:
“其中:不含税金额:******.98元 ;
税率:******税务局发布的增值税率进行调整,已开具发票的按原税率计算,未开具发票的按调整后的税金计算)
税金:827407.89元。”
现修改为:“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 ;
税率: ******税务局发布的增值税率进行调整,已开具发票的按原税率计算,未开具发票的按调整后的税金计算)
税金: 元。”
修改二:
原招标文件P43第四章《用户需求书》内容,二、招标项目商务要求 (三)报价要求中,新增以下内容:“4、上表中的墓式最高限价均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9%。为确保报价口径统一,便于公平竞争,所有投标人均面临相同的要求,报价时须按9%增值税税率报价。对于中标后可根据中标人所处的行业与税务政策要求,在签合同时以报价文件中不含税金额与真实税率签订。”
修改三:
原招标文件P52第五章《评标办法》内容,附件1.1《评分标准和细则》,1、商务评分标准:
“1、企业业绩情况:近五年内(2020年6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有过相关墓式合作项目的,每个项目得3分。本项最高可得6分。
注:每个项目须提供该项目完整合同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现修改为:“1、企业业绩情况:近五年内(2020年6月1日至今,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上载明的通过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有过合同金额≥650万的且验收合格的相关墓式合作项目的,每个项目得3分。本项最高可得6分。
注:每个项目须提供该项目完整合同书及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若项目是分段式验收的,以已验收的部分计算合同金额,验收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完成部分金额的,须额外提供发票或结算审核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发票除外)。”
修改四:
原招标文件P52第五章《评标办法》内容,附件1.1《评分标准和细则》,1、商务评分标准:
“2、石材工艺制作场所情况:投标人自有、租用或授权供应源的石材工艺制作场所,面积有100㎡的得1分;在此基础上制作场所每增加100㎡加0.4分。本项最高可得5分。
注:本项需提供相关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或供应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现修改为:“2、石材工艺制作场所情况:投标人自有、租用的石材工艺制作场所,面积有100㎡的得1分;在此基础上制作场所每增加100㎡加0.4分。本项最高可得5分。
注:本项需提供相关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修改五:
原招标文件P88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附表3.2《分类报价明细表格式》,注1新增以下内容:
“为确保报价口径统一,便于公平竞争,所有投标人均面临相同的要求,报价时须按9%税率报价。对于中标后可根据中标人所处的行业与税务政策要求,在签合同时以报价文件中不含税金额与真实税率签订。”
修改六:
原招标文件P4第一章《投标邀请书》内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8月0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5年08月0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现修改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8月0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5年08月0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的,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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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