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2589号-1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共体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重招)
三、采购日期:2025-06-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 -301室
被投诉人 1 :******医院医共体总院
地址:柯桥区华宇路1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枫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405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文化营村北(顺创二路1号)
五、基本情况
******医院医共体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重招)(绍柯采〔2024〕2589号-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条款中:★6.2.4.6球管阳极热容量:≥3.5MHU;★6.2.4.9球管阳极散热率:≥6700W;★6.2.5.5最大有效成像视野(对角线)≥48cm;★6.2.10.1导管床必须具备头足倾斜和摇篮功能;★6.2.10.2具备三维路图(血管背景)。
未查到上述参数可以作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也未查到相关专家共识,以及上述实质性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因此将此项按无效标处理不合理,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文件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飞利浦等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条款中:▲6.2.1.8 C臂旋转范围≥300°;▲6.2.1.10 等中心到地面距离:≤107cm;▲6.2.2.7 床面旋转角度:≥270 度;▲6.2.4.5 球管阳极转速:≤9000 转/分钟;▲6.2.4.8 最大阳极冷却速率:≥450kHU/min;▲6.2.5.6 ≥8种物理成像视野。
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政府采购网历史成交记录和国家药监局官网公开信息,上述参数全部满足或大部分满足,只查到飞利浦品牌对重要参数全部满足或大部分满足,对乐普、维迈、万东、康达等中小企业品牌构成歧视性,只有飞利浦等大型企业品牌产品技术分能得满分或高分,有明显优势。
******医院******医院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项目编号:0625-******。以上两个项目中标品牌都为:飞利浦,该项目参数见附件,明显与本项目参数为同一框架,大部分关键数值一模一样,倾向性赤裸裸地不加掩饰,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项目实际上是为飞利浦产品量身定制,其他品牌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医院医共体总院。2025年5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有限公司。2025年5************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实质性技术参数:★6.2.4.6球管阳极热容量:≥3.5MHU;★6.2.4.9球管阳极散热率:≥6700W;★6.2.5.5最大有效成像视野(对角线)≥48cm;★6.2.10.1导管床必须具备头足倾斜和摇篮功能;★6.2.10.2具备三维路图(血管背景)”,投诉人主张“本次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从临床需求角度对实质性技术参数:“★6.2.4.6球管阳极热容量:≥3.5MHU;★6.2.4.9球管阳极散热率:≥6700W;★6.2.5.5最大有效成像视野(对角线)≥48cm;★6.2.10.1导管床必须具备头足倾斜和摇篮功能;★6.2.10.2具备三维路图(血管背景)”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需求说明、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调研表、市场征询资料和技术规格及要求参考表等资料,拟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采购需求“重要参数:▲6.2.1.8C臂旋转范围≥300°;▲6.2.1.10等中心到地面距离:≤107cm;▲6.2.2.7 床面旋转角度:≥270 度;▲6.2.4.5 球管阳极转速:≤9000 转/分钟;▲6.2.4.8 最大阳极冷却速率:≥450kHU/min;▲6.2.5.6 ≥8种物理成像视野”,投诉人主张“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飞利浦等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从临床需求角度对重要参数:“▲6.2.1.8C臂旋转范围≥300°;▲6.2.1.10等中心到地面距离:≤107cm;▲6.2.2.7 床面旋转角度:≥270 度;▲6.2.4.5 球管阳极转速:≤9000 转/分钟;▲6.2.4.8 最大阳极冷却速率:≥450kHU/min;▲6.2.5.6 ≥8种物理成像视野”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需求说明、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调研表、市场征询资料和技术规格及要求参考表等资料,拟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事项2明确表述为“疑似”,且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评分标准“产品参数性能及要求”对应设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0分;打★指标负偏离的无效投标处理;打▲的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出现负偏离每项扣4分,一般性指标出现负偏离每项扣0.325分,扣完为止(涉及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提供视为不响应)。非量化类的,若是功能一样,表述方式不一样则为符合。”投诉人主张“重要技术指标和普通技术指标的分值设置不合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
******财政局
2025年07月23日
附件信息:
绍柯财执法〔2025〕15号.docm (2.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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